“因為喬丹這兩個字被賦予的不單單是兩個字的姓名,而是對于我方當事人的認可。”
“這一點我方認為.…應當判定我方當事人有喬丹的姓名權。”
“審判長,以上就是我方觀點。”
蘇白陳述的觀點,是從大衆的認知上進行陳述的。
因為隻是單單的依照法律的條例來進行相關的認定,非常的麻煩以及非常的難。
條件非常苛刻。
那麼從這一個陳述角度來看,蘇白的陳述有沒有脫離法律依據?
也并沒有。
按照對于姓名權的詳細解釋來講,姓名權就是具有标識性的身份認知。
大衆對于原告當事人“喬丹”的認知,理解的中國姓名就是以喬丹為名。
從這一點上來講,并沒有脫離法律的依據。
所以蘇白的陳述觀點并沒有任何的不妥,并且具有法律效益。
審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,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後,接着扭頭看向被告方席位。
“被告方有沒有要繼續補充的?”
此時的張遠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,眉頭緊皺。
從法律的角度來講,蘇白陳述的并沒有什麼不妥。
這也是這個問題最關鍵的——能不能夠讓審判長,認可蘇白的這一陳述?
在他看來肯定是不能的!
因為在先前的一審和二審當中,他們一方之所以勝訴。
就在于喬丹的姓名權沒有确認,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權的情況。
如果說.…
确認了喬丹的姓名權,在這個案子當中,他們作為被告方,就會陷入到絕對的被動當中。
想到這裡。
張遠舉手示意:“審判長,我方需要發表意見。”
“請被告方陳述。”
張遠開口:“我方在這個觀點上與原告方保持着不一樣的看法。”
“我方認為,依照法律來講,公民應當享有姓名權。”
“可是原告方當事人是我國公民嗎?他并不是我國公民,所以他并不享有我國的姓名權。”
“以上這一點,我方認為原告方陳述的内容應當予以駁回。”
在張遠陳述完畢的時候,蘇白舉手示意:“我想請被告方能夠清楚一點。”
“關于姓名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,其意義是什麼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