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6章(第7頁)

  “關于姓名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,其意義是什麼。”

  “其意義就是被公衆和大衆所熟知的标識性。”

  “喬丹這兩個字在媒體和公共群體的認知中是什麼?”

  “是國外球星,也就是我方當事人。”

  “所以在這一點上,我方為什麼不能享有其姓名權?”

  “并且,被告方依據的是民法通則,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。”

  張遠還想要進行反駁,可是卻被梁有成敲響法錘打斷。

  “被告方先暫停一下陳述。”

  “在這裡詢問被告方一個問題,被告方不認可原告方當事人享有姓名權。”

  “除了依照民法通則第99條,還有什麼其他的司法解釋沒有?”

  張遠聽到審判長的詢問,搖了搖頭:“我方沒有其他的法律解釋。”

  “但是我方認為姓名權,是我國公民才享有的權利。”

  “好的。”

  梁有成點了點頭:“關于原告方當事人是否享有喬丹姓名權。”

  “原被告雙方已經陳述完畢,對此合議庭需要進行合議。”

  “現進入休庭!”

  伴随着法錘敲響進入休庭階段。

  蘇白聽到休庭的法槌聲響起,心裡輕呼口氣。

  現在休庭,進入合議。

  那說明審判長對于原告方,也就是他剛才的陳述有着一定的傾向性。

  否則的話,在剛才就直接進行駁回了。

  根本用不着再休庭進行合議商讨。

  因為在一審和二審的過程當中,李涵請的委托律師也提到了相關的内容。

  不過卻被法院方面直接駁回。

  隻要進入合議,這個案子的問題,就不算是很大。

  至少可以确定的是,審判長在這一個觀點上有着相應的傾向性。

  隻不過,相比于原告方席位上的輕松。

  被告方席位上,張遠和肖有志的表情卻顯得有些凝重。

  在一審和二審的時候,審判長可沒有就相關問題進行合議啊!

  可是現在.…怎麼突然要進行合議了?

  難道要采用原告方的陳述了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