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關于姓名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,其意義是什麼。”
“其意義就是被公衆和大衆所熟知的标識性。”
“喬丹這兩個字在媒體和公共群體的認知中是什麼?”
“是國外球星,也就是我方當事人。”
“所以在這一點上,我方為什麼不能享有其姓名權?”
“并且,被告方依據的是民法通則,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。”
張遠還想要進行反駁,可是卻被梁有成敲響法錘打斷。
“被告方先暫停一下陳述。”
“在這裡詢問被告方一個問題,被告方不認可原告方當事人享有姓名權。”
“除了依照民法通則第99條,還有什麼其他的司法解釋沒有?”
張遠聽到審判長的詢問,搖了搖頭:“我方沒有其他的法律解釋。”
“但是我方認為姓名權,是我國公民才享有的權利。”
“好的。”
梁有成點了點頭:“關于原告方當事人是否享有喬丹姓名權。”
“原被告雙方已經陳述完畢,對此合議庭需要進行合議。”
“現進入休庭!”
伴随着法錘敲響進入休庭階段。
蘇白聽到休庭的法槌聲響起,心裡輕呼口氣。
現在休庭,進入合議。
那說明審判長對于原告方,也就是他剛才的陳述有着一定的傾向性。
否則的話,在剛才就直接進行駁回了。
根本用不着再休庭進行合議商讨。
因為在一審和二審的過程當中,李涵請的委托律師也提到了相關的内容。
不過卻被法院方面直接駁回。
隻要進入合議,這個案子的問題,就不算是很大。
至少可以确定的是,審判長在這一個觀點上有着相應的傾向性。
隻不過,相比于原告方席位上的輕松。
被告方席位上,張遠和肖有志的表情卻顯得有些凝重。
在一審和二審的時候,審判長可沒有就相關問題進行合議啊!
可是現在.…怎麼突然要進行合議了?
難道要采用原告方的陳述了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