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77章(第6頁)

  為什麼要這麼做?

  首先.…

  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賠償,顯然過少。

  并且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并不是賠償。

  而是從人道主義進行的補償。

  在這個案子當中萬農農業公司顯然是有責任的,并且責任占據的較大。

  不賠償可能嗎?

  壓根不可能!

  隻想要進行人道主義的補償這一點法院肯定是要駁回的。

  并且從法律上面來講,如果雙方沒有協同的話是不支持以物來抵押的。

  再有一點就是.…就算是以物品以種子來進行抵押,那麼也需要經過核實價值才能夠做抵押的條款。

  在這場庭審上,顯然法院不能夠同意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訴訟請求。

  而在另一方面。

  原告方委托律師,也就是蘇白,提出來的按照合同每畝地賠償八百元,其實針對于這一點,是非常合理的請求。

  因為合同上就是這麼寫的.…

  至于其他的有漏洞的條款,實際上法院也不能支持。

  如果按照正常來判,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勝訴。

  和這個案子的背景關系複雜。

 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過招呼,那麼法院方面也需要考慮到萬農農業有限公司,是否賠償得起,這麼多錢。

  盡量的去減低被告方的損失。

  還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邊的态度。

  在這種情況下,用省管理種子條例,來進行賠償。

  是非常合理的一個判定。

  每畝隻判定賠償八十元,這個金額,遠低于本應該賠償的每畝八百元。

  也遠高于,被告方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二十元。

  總體來說.…是一個折中的處理方式。

  隻是.…

  對于審判長方啟強的賠償金額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條例來進行判賠。

  蘇白是肯定是不願意的。

  為什麼不願意?

  因為隻賠償八十元這完全不符合,委托人的委托訴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