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要這麼做?
首先.…
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賠償,顯然過少。
并且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并不是賠償。
而是從人道主義進行的補償。
在這個案子當中萬農農業公司顯然是有責任的,并且責任占據的較大。
不賠償可能嗎?
壓根不可能!
隻想要進行人道主義的補償這一點法院肯定是要駁回的。
并且從法律上面來講,如果雙方沒有協同的話是不支持以物來抵押的。
再有一點就是.…就算是以物品以種子來進行抵押,那麼也需要經過核實價值才能夠做抵押的條款。
在這場庭審上,顯然法院不能夠同意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訴訟請求。
而在另一方面。
原告方委托律師,也就是蘇白,提出來的按照合同每畝地賠償八百元,其實針對于這一點,是非常合理的請求。
因為合同上就是這麼寫的.…
至于其他的有漏洞的條款,實際上法院也不能支持。
如果按照正常來判,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勝訴。
和這個案子的背景關系複雜。
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過招呼,那麼法院方面也需要考慮到萬農農業有限公司,是否賠償得起,這麼多錢。
盡量的去減低被告方的損失。
還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邊的态度。
在這種情況下,用省管理種子條例,來進行賠償。
是非常合理的一個判定。
每畝隻判定賠償八十元,這個金額,遠低于本應該賠償的每畝八百元。
也遠高于,被告方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提出來的二十元。
總體來說.…是一個折中的處理方式。
隻是.…
對于審判長方啟強的賠償金額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條例來進行判賠。
蘇白是肯定是不願意的。
為什麼不願意?
因為隻賠償八十元這完全不符合,委托人的委托訴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