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所以無論是從合同上來講,還是從《種子法》上來講,萬農農業有限公司,賠償我方的每畝地的金額,都遠遠不止一百二十元。”
“所以我方對于法院判定使用省管理條例法,來判定被告我方賠償一百二十元,并不認同。”
“我方申請法院能夠收回剛才的判定,依照相應的優先級的法律來進行判定賠償。”
蘇白的解答和反駁都非常的犀利。
法院方面,如果真的不認同這個合同。
那麼也可以使用國内法律《種子法》來進行判罰。
可以不使用省管理條例來進行判罰。
畢竟.…
《種子法》是全國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。
而省種子管理條例,是省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。
無論是從行政級上,還是從優先級上,全國代表制定的法律在全國通用,并且高于省管理法,高于市管理法。
所以在這場庭審上為什麼要适用省管理法律?
這完完全全的不合理!
省法和國法,肯定是以國法優先,再說,省代表怎麼和國代表比?
法院這麼進行判罰的唯一目的無非就是一點,那就是.…想要讓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進行少賠償一些。
可萬能農業有限公司少賠償一些。
那麼.…那些農戶們的損失就會很慘重。
一畝地損失四到六百,那麼多農戶,那麼多畝地,一共要損失多少?
這些費用可全都是由那些農戶來承擔的!
而這件事情是由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造成的。
一畝地隻賠償八十元,根本達不到委托人的訴求。
并且也不符合法律,不符合公正的判決結果。
在蘇白以全國代表制定的《種子法》來反駁判定條件的時候。
審判台席位上,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,微微皺了皺眉。
現在在庭審上讨論優先級?
作為一個審判長,他難道不知道法律的優先級嗎?
肯定清楚啊!
但是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法,對于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是最有利的。
所以他在這上庭審上提了出來。
可是.…現在卻遭受到了蘇白的反駁。
對于蘇白的身份,以及蘇白的影響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