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77章(第8頁)

  “所以無論是從合同上來講,還是從《種子法》上來講,萬農農業有限公司,賠償我方的每畝地的金額,都遠遠不止一百二十元。”

  “所以我方對于法院判定使用省管理條例法,來判定被告我方賠償一百二十元,并不認同。”

  “我方申請法院能夠收回剛才的判定,依照相應的優先級的法律來進行判定賠償。”

  蘇白的解答和反駁都非常的犀利。

  法院方面,如果真的不認同這個合同。

  那麼也可以使用國内法律《種子法》來進行判罰。

  可以不使用省管理條例來進行判罰。

  畢竟.…

  《種子法》是全國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。

  而省種子管理條例,是省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。

  無論是從行政級上,還是從優先級上,全國代表制定的法律在全國通用,并且高于省管理法,高于市管理法。

  所以在這場庭審上為什麼要适用省管理法律?

  這完完全全的不合理!

  省法和國法,肯定是以國法優先,再說,省代表怎麼和國代表比?

  法院這麼進行判罰的唯一目的無非就是一點,那就是.…想要讓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進行少賠償一些。

  可萬能農業有限公司少賠償一些。

  那麼.…那些農戶們的損失就會很慘重。

  一畝地損失四到六百,那麼多農戶,那麼多畝地,一共要損失多少?

  這些費用可全都是由那些農戶來承擔的!

  而這件事情是由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造成的。

  一畝地隻賠償八十元,根本達不到委托人的訴求。

  并且也不符合法律,不符合公正的判決結果。

  在蘇白以全國代表制定的《種子法》來反駁判定條件的時候。

  審判台席位上,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,微微皺了皺眉。

  現在在庭審上讨論優先級?

  作為一個審判長,他難道不知道法律的優先級嗎?

  肯定清楚啊!

  但是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法,對于萬農農業有限公司是最有利的。

  所以他在這上庭審上提了出來。

  可是.…現在卻遭受到了蘇白的反駁。

  對于蘇白的身份,以及蘇白的影響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