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7章(第2頁)

二、階梯懲處。

按罪行之輕重,分别處置:

1輕微過錯:罰俸一至三年;降爵一等;所涉贓款、田産盡數追繳,歸還朝廷或受害百姓;不牽連家族,爵位仍可承襲。

2中等罪行:削爵一級;抄沒半數家産充公;本人革職,子孫不得襲爵;若主動坦白,可酌情處罰。

3重罪大惡:若主動自首,可免淩遲,改為賜自盡,家族不誅;若隐匿不報,事後查實,本人淩遲,誅滅三族,家産盡沒。

三、檢舉減罪

凡檢舉他人罪狀,經查屬實者:所犯之罪降一等懲處;若檢舉謀逆、通敵等重罪,可免罪,并酌情賞賜。

四、抗拒從嚴

凡逾期不報,或心存僥幸,意圖蒙混者:一經錦衣衛、東廠查實,無論罪之輕重,一律按最高刑罰處置;凡有串聯隐瞞、對抗朝廷者,以謀逆論處,滿門抄斬。

朕言出法随,絕不寬貸!

望爾等勳貴,莫謂言之不預,自誤性命,累及家族。

欽此。

崇祯十年十二月十二日

附注:此诏由通政司刊印,張貼于京師各城門、衙門及《大明日報》,曉谕天下。”

茶樓裡,幾個讀書人圍着最新一期《大明日報》争論不休。

“看這标準,若隻是貪點小錢,罰俸了事?陛下也太寬仁了!”